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二)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九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戴森雄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晶勻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八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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