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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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一)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出卡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被上訴人即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楊榮山 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 律師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就對造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李明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
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號│爭點│上訴人(原被告│被上訴人(被原│支持本造主張之││││)之主張及出處│告)之主張及出│證據方法或法律│││││處│見解及出處│├─────┼─────┼───────┼───────┼───────┤│││││││1│││││├─────┼─────┼───────┼───────┼───────┤│││││││2│││││├─────┴─────┴───────┴───────┴───────┤│左、右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其他與訴訟有
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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