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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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七五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孫國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