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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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易字第五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
三年度中秩字第六一八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一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簡易庭裁定、送達證書、
執行通知單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一萬元,其折算已逾
五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
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
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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