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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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六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孫國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