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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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94 年度 中小 字第 288 號裁定(94.02.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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