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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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三七號
原 告 鵬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珒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 正豪 之夜視聽歌唱城、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零玖佰柒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
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