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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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六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中原告「 楊森潔 」均應更正為「乙○○」。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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