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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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吳志清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吳榮昌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世川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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