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吳志清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吳榮昌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世川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