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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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
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孫國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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