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544號異議人 莊榮兆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許革 非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54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84條第2項規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二、查本件異議人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11月2日所為100年度重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由,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依法得異議。惟異議人雖提起本件異議,然對本院前開裁定究有何違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
2、3項、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