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0號上訴人 李健雄
陳乙良 被上訴人 龔瑜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430號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就上訴人李健雄部分,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叁萬壹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
就上訴人陳乙良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柒萬陸仟貳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谷輔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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