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1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本院98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確定判決主文第一項之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第二項內容則屬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總計應繳納之裁判費為35,7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於收受裁定後10日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