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先就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萬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