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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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黃張秀英 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張秀英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自101年3月6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債務人黃張秀英開始清算前對其與案外人 張琦 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現正由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7號審理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