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聲請人 王振 代理人 吳聲祥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依補正狀所提出非本人親自報案)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