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宏選任辯護人黃文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宏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宏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4月2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1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件尚有證人及證據尚未調查完畢,且被告為多次相似之妨害性自主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1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