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07號聲請人 黃文彥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美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號TH-NO-667658之受款人究為 萬玟 「」或萬玟「鑅」(依補正狀所附債權讓渡書之立約人為萬玟「鑅」,與本票所載之受款人萬玟「」不符)?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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