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24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7年7月30日96年度再字第24號民事判決(原判決首行誤載為裁定,另予更正)聲明不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按上開對第一審
判決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範圍,自行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