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237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丙○○男、民國七
乙○○女、民國七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等因其父親(即聲請人丙○○、乙○○之父);即另聲請人甲○○之夫,意即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十樓之三)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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