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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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二О號
  原   告 澄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國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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