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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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零玖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國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