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50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 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2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住所(本院卷第39頁)。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1,000元,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本院卷第4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