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29號聲請人台灣移動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暐玲 非訟代理人 楊筑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榮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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