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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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原告甲年籍詳卷被告0000-000000A年籍詳卷
0000-000000B年籍詳卷(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1號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