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務人 鄭儒鑄
楊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伍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