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再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再字第89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12年9月15日所具異議狀,視為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