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20號抗告人 邱德修 即聲請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111年度再字第20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李明益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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