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聲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邱德修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部分)提起抗告(抗告人雖狀載「提起異議」,惟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鄭凱文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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