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6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65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郭銘禮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