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9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69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69號確定裁定(另對本院100年11月17日100年度訴字1554號裁定、101年7月5日101年度訴字第632號裁定及106年7月26日101年度訴字第1135號裁定由本院另行裁處),於106年2月23日提起人事行政「法院管轄恆定」之抗告。經核聲請人即抗告人對已確定之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聲請再審,爰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張瑜鳳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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