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44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畢乃俊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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