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抗字第3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82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再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抗告人雖具狀表示不服補正裁定,惟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且因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不得依同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異議,是抗告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未繳納裁判費之程式欠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許瑞助法官侯志融法官鍾啟煒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