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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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宜秩字第一三號
移
被移送人 李坤隆 男 三十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段○○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警蘭刑
字第○九四○○○六六一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坤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扣案之內含工業
專用接著劑之鋁鉑包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
㈡地點:宜蘭縣○○市○○路○段○○巷○○號住處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俗稱強力膠之工業專用接著劑。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內含工業專用接著劑之鋁鉑包一只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辜漢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莊怡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