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48號
原   告  陳嘉徵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請求之部分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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