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黃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之規定,其訴訟費用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