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興園藝有限公司、 林永堌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2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25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