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楊文隆
相 對 人  張安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
院以民國101年度板簡字第1019號及102年度簡上字第號
判決確定,就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
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
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
審判決已確定部分百分之二及第二審判決命負擔之除確定之
百分之二外之三分之一,數額應為418元(計算式:1330×
2%+1330×98%×30%=26.6+391.02=418,元以下四捨五
入),相對人應負擔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額為747元(計算式
:2490×30%=747),合計1165元,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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