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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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7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林立杰
被   告  施麗嬌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施世貴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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