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77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林立杰 被 告 施麗嬌 兼 訴 訟代 理 人 施世貴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懷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