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三七九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I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車輛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下旬遺失,因本車遺失後,未即刻報案,又遍尋不著,收到違規單後,經監理所查知是由 楊宏文 私自佔有駕駛,違規責任應歸屬駕駛者,原車主應是無辜受牽連,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如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I00000000號裁決書,所載舉發違規事實欄所示之違規行為,固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為證,惟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聲請本院撤銷原處分等語。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訊問受處分人時陳述稱:「我的車子於九十一年十月遺失,我是無辜受牽連」、「(為何未報遺失?)答:警方說因為我的車子很舊,可能是被拖吊場或環保局拖吊走了,所以當時沒有受理報案,我的車子是一九八六年份,最後一次補換照是九十年,後來我的牌照被註銷以前,我就已經沒有使用該車,把它丟在路旁」、「(你將車丟棄時,車子是否還可以使用?)答:是還可以使用,但是因為零件老舊,我不敢再開」、「(何時發現失竊?)答:九十一年十月左右,正確時間記不起來了,丟掉的地點就在臺中市○○○○街,我住家的旁邊」、「(是否認識楊宏文?)答:以前認識他,他住在彰化,以前曾經借過我的車子,我想可能是他來將車子牽走,但是他沒有告訴我這件事,我也沒有辦法聯絡到他」、「(是否將車借給楊宏文?)答:沒有,我認為車子是要報廢的,怎麼可能還借給別人開,否則我自己開就好了」等語。該車依據監理單位提供之汽車車籍查詢資料顯示,確係七十五年三月出廠,已近二十年之老舊車輛,是本件受處分人所稱,該車輛在案發前要報廢、已遺失等情,尚堪採信。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受處分人確於前揭時、地有違規之事實。從而,本件是否係因他人故意冒用受處分人之車輛所致,即應再予詳查,原處分機關遽以裁罰,即有未洽,是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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