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兆祥 律師
呂勝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世乙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現時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記載被告世乙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蔡坤鍊 ,惟查蔡坤鍊業於起訴前之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原告未陳報被告世乙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現時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依法命其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蘇美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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