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八號
再審原告 詹美增協興水電工程行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中市政府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五千零二十四元,應徵裁判費九千零九十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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