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地○○
D○○B○○T○○S○○h○○Z○○P○○辰○○f○○天○○丑○○丁○○M○○O○○庚○○R○○己○旺己○欽U○○d○○右二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住彰化縣○○鎮○○路○段○○○巷○號被告e○○住訴訟代理人甲○○住被告亥○○住
丙○○住A○○住台北市○○區○○里○○路○段○○巷○○○弄三c○○住寅○○住己○通住己○榮住己○夏住辛○○住酉○○住蕭發展住桃園縣桃園市○○里○○路○○號E○○住Q○○住癸○○住X○○住己○在住K○○住L○○住卯○○住法定代理人乙○○住被告戊○○住
I○○住己○住C○○住J○住宇○○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三六二之一號玄○○住台北縣新莊市○○里○○路○○○巷○○弄○○號宙○○住申○○住黃○住g○元住未○○住午○○住V○○○○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路○○○巷○○號N○○住戌○○住台北縣土城市○○里○○路○段○○號三樓H○○住F○○住台北縣土城市○○里○○路○○○巷○○號五樓G○○住子○○住a○○住b○○住W○○住g○住巳○○住Y○○住己○慶住壬○○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義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林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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