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7號原告OOO被告甲OO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複代理人 吳沂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 律師被告OOO
OOO
OO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4年1月8日提出家事答辯二狀,主張其有為被繼承人乙○○支出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看護費用以及喪葬費用等,而應自原告主張被告甲○○應返還之金額內扣除之。是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指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且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提出對於被告甲○○上開答辯之具體意見為何暨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