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九號
聲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收受贓物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收│有五││台│6│臺││││││號││受│期月││中│2│中│9│││││執5││贓│徒│95│地│偵6│地│簡6││同│上││緝0││物│刑││檢│7│院││││││1│││││署│1││││││││├──┼──┼────┼─┼─────┼─┼───┼────┼─┼───┼────┼──┤│竊│有四││台│1│臺│5│││││號│││期月││中│8│中│中9│││││執8││盜│徒│7│地│偵5│地│9││同│上││8│││刑││檢│3│院│簡1│││││9│││││署│1││││││││└──┴──┴────┴─┴─────┴─┴───┴────┴─┴───┴────┴──┘┌──┬──┬────┬─┬─────┬─┬───┬────┬─┬───┬────┬──┐│準│有伍││台││臺││││││號││強│期年││中│9│中│9│││││執5││盜│徒肆│2│地│偵4│高│訴2│8│同│上│9│9│││刑月││檢│2│分│6│││││0│││││署││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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