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易旺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按「①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②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停止支付者,雖推定其為不能清償,惟苟有其他事實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確有清償債務之能力,即不可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一條文義甚明。
三、經查易旺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旺公司)債權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一億八千八十五萬五百六十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名冊一件為證,而登記於易旺公司名下之台北縣○○鄉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同地段七二二建號房屋,經鑑價結果為一億七千零五十五萬五百元,易旺公司之動產經鑑價結果為三千六百零一萬九千元,亦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九十三桃金拍六字第二九九號通知一件在卷足憑,則易旺公司之總資產至少在二億六百五十六萬九千五百元,是易旺公司雖已停止支付,然其總資產仍足以清償債務,核與宣告破產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宣告易旺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訴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何君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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