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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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四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任簡傳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蔡亦鈞┌──────────────────────────────────────────────────────┐│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美雅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貳仟陸佰玖拾元│0000000│││││三重分行│││││├─┼─────────┼─────────┼───────────┼────────┼────────┼──┤│2│ 鄭添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陸仟柒佰元│0000000│││││三重分行│││││├─┼─────────┼─────────┼───────────┼────────┼────────┼──┤│3│ 陳木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肆仟貳佰元│0000000│││││和分行│││││├─┼─────────┼─────────┼───────────┼────────┼────────┼──┤│4│ 呂坤鴻台北縣樹林市農會│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貳仟玖佰伍拾元│0000000││├─┼─────────┼─────────┼───────────┼────────┼────────┼──┤│5│ 曾肇殷 │台北縣樹林市農會│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參仟伍佰元│0000000││├─┼─────────┼─────────┼───────────┼────────┼────────┼──┤│6│ 蘇玉梅台北縣土城市農會│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參仟肆佰元│0000000││├─┼─────────┼─────────┼───────────┼────────┼────────┼──┤│7│ 趙國輝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正│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貳仟陸佰肆拾元│0000000│││││義分行│││││├─┼─────────┼─────────┼───────────┼────────┼────────┼──┤│8│ 邱淑貞華南商業銀行泰山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參仟陸佰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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