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李忠祐
林政鋒選任辯護人徐建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324、1055、1947、2389、2390、2392、2539、3563、3641、4188、5118、6055號)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1041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3581、9593、9592、10890、854、958、2461、4821、2464、9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林政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等罪嫌,嫌疑重大,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清單、扣案物品、電話通聯紀錄、SKYPE帳戶通訊紀錄等證據為證,足認被告2人犯嫌確屬重大;另接續有併案之犯罪相關事實待調查。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及證人,並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自民國106年5月24日予以羈押在案。又經本院訊問後認部分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先後裁定應自105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同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均即屆滿,經訊問後,被告2人坦承部分犯行,且有前述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等涉犯上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三、查本件被告2人涉犯逾20件之加重詐欺罪,被害金額逾1900萬元,至今未查扣到案,被告2人互相推責,指控對方係台灣負責人主導匯款至大陸;被告李忠祐嗣又供詞反覆不一,惟2人對於詐騙所得之去向至今未交待;經核被告2人於本案之角色居詐騙集團於臺灣部分之核心地位。綜上,被告2人實有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再者,本案雖已於106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然全案尚未宣判、確定,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本院認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惟被告 李忠祐陳 稱:「希望交保,我都承認犯行,羈押很久將近11個月,已跟社會脫節,朋友也不知我被抓,只有媽媽來看我,媽媽70幾歲,爸爸身體不好,小孩一個在感化院,一個在讀書,希望准10萬元以內交保。」被告林政鋒則稱:
「希望可以10萬元以內交保。我去警察報到時,就知道會有罪,這段時間反省很多,奶奶90幾歲又大腸癌,希望讓我交保,我都自己去找警察了。」等語。被告林政鋒之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對於自己所為之犯行均已坦承,否認的部分是未參與之部分,犯後態度並非不佳,且被告非本案主導之人,已羈押多月,案發當時又是自行前往警局報到,請求交保」等語(見本院106年12月21日審理筆錄)。按被告於偵查或審理中坦承犯行卻仍然逃亡,於司法實務經驗上尚非罕見,故被告是否規避審判或執行,與其是否坦承犯行間並無必然關聯性存在。再被告2人之家庭狀況、社交必要或家人需要扶養等,固可能影響其是否逃亡,然此尚須與被告所犯罪名及罪數等各種因素綜合判斷,並非有家人需要扶養即絕對不會逃亡;按被告2人涉犯多案,被害金額鉅大,至均未扣案,已如前所述。至於被告林政鋒於106年2月16日前往警局時,係經警方拘提未到,被告於湮滅相關證據後始到案說明,此有高雄市刑警大隊偵四隊十分隊當日之警詢筆錄可據。綜上,被告李忠祐、林政鋒均應自106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2人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為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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