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安具保人李仁凱上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仁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建安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2萬元,由具保人李仁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附卷可稽。被告嗣經本院依法傳喚後,並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未獲,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