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6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張麗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建志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6,292,76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65,16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鋕偉